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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释〔2015〕22号公布。

2、该《解释》共17条,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3、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予以废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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